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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不具有显著性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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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不具有显著性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发布日期:2020-06-03 作者: 点击:

惠州公司注册公司分享首先,商标与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联系过于紧密,导致其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不具有显著性。判断商标是否与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联系过于紧密,从而不具有显著性,主要考虑以下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商标对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功能等特点进行直接描述,但是不包括间接描述的情况;另一方面,采用整体判断原则,即商标使用了常用的表达方式表达了商标或服务的特点,但是不包括经过特殊处理的表达方式。


其次,商标标识本身无论使用在任何商品或服务上均不具有显著性。商标标识本身不具有显著性,通常是因为过于简单或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构成,使得消费者难以将其作为商标予以识别,从而起不到商标应有的识别功能。

注册商标

是不是显著性较弱的商标都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给出了答案:显著性较弱的商标可以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也就是说本来不具备显著性的标志通过长期作为商标使用而被相关市场认同为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能力或者特性。如:“American standard”商标经过长期使用,相关公众不会将其认定为美国的生产制造标准,而是具体的产品提供者。反之,商标作为一件标识,相关公众对其显著性的认识亦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某些情况下,商标的显著性亦会由于衍变为通用名称等情况而丧失显著性,如“优盘”商标。


惠州商标注册分享申请何种商标进行注册是申请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显著性较弱所带来的不利后果自然由其承担。故申请人应当充分重视商标显著性的重要意义,避免过度引用公有领域词语、标识,坚持原创设计,并正确使用自己的商标。

本文网址:http://www.hzxccs.com/news/621.html

关键词:惠州商标注册,商标注册,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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