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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很责任。合伙企业最大的风险就是无限责任,同时还有连带责任。一旦合伙人中某一人经营失误,则所有合伙人都会被连累,因此合伙人的选择和合伙协议的拟定就相当重要。有人认为连带责任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用相应的条款规定分担比例,减少个人风险,不过我国的法律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权益,请求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几个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2)易内耗。惠州公司注册代办公司是资本说了算。而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平均享有权利,这是它的优点,但也会带来问题。合伙人一旦有隙,企业决策就难达成一致意见,互相推诿。业务开展困难。如果合伙品质有问题,则后患无穷。
(3)合伙人财产转让困难。由于合伙人的财产转让影响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法律对此要求严格。向外转让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而不是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退伙也存在这个问题,除非在拟定合伙协议时有明确规定,否则很难抽身而退。